河南礦山新規: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
2021-12-03 08:43
11月8日,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《河南省礦山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(修訂)(征求意見稿)》,以進一步規范河南省礦山采選項目建設,促進合理布局、有序發展;進一步做好河南省礦山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。
《原則》表示,本原則適用于河南省金屬礦山及非金屬礦山采選建設項目(含獨立尾礦庫)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,已堆存尾礦、廢石等的再利用項目參照本審批原則執行。
《原則》指出,要嚴格控制新建露天礦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,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。礦山開采范圍、工業場地、廢石場、排土場、尾礦庫等應明確拐點坐標,井筒應說明中心坐標。鼓勵采選一體化項目建設,獨立礦山項目需有穩定可靠的礦石去向,獨立選廠項目需有合法的礦石來源。礦石、廢石、尾礦應盡量采用皮帶廊道及管道輸送。改、擴建露天礦山項目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和臺階式開采方法,地下采礦項目具備充填開采條件的要積極推行充填法開采,鼓勵尾礦干式堆存。
《原則》要求,廢氣防治措施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相關要求。地下開采礦山項目應采取濕式鑿巖、灑水抑塵等防塵措施。改、擴建露天礦山項目應采取低塵爆破、機械采裝、灑水作業等防塵措施。礦山采選項目的礦石、選礦產品、尾礦等輸送廊道應實行全封閉,礦石及產品堆場應采取圍擋及灑水抑塵措施,化學礦、有色金屬礦石及產品堆場應采取“三防” 措施。尾礦庫、廢石場、排土場應采取灑水抑塵措施。運輸車輛加蓋篷布,并設立車輛沖洗設施。選礦及礦石破碎加工項目生產車間應封閉,主要產塵環節應安裝集塵和布袋除塵裝置。
《原則》明確,采礦項目礦井涌水應盡可能回用生產或綜合利用,剩余部分處理達標后可外排。礦山開采區、選廠等應采取必要的防滲措施,防止地下水污染。選廠的生產廢水及初期雨水、礦石及廢石場的淋溶水、尾礦庫澄清水及滲濾水應收集回用,不外排。要按照“減量化、資源化、無害化”原則,根據廢石、尾礦毒性浸出試驗結果,妥善處置固體廢物,鼓勵廢石、尾礦等資源化利用。